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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多部门会签全市首个“四类人员”出庭工作意见
2018-07-1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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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5

 

    为进一步推进庭审实质化,近日,金凤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金凤区法院、金凤区公安分局、鉴定机构就《关于刑事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程序与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进行研讨、在逐条修订和完善后进行了会签,进一步细化“四类人员”出庭工作,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一是强化审前沟通交流,明确“四类人员”出庭启动程序,做好庭前审查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应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法院在收到出庭申请后,应对“四类人员”出庭的必要性和出庭资格进行审查,并做好相关通知书的送达及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重视证据审查与开庭准备工作。

 

    二是妥善应对庭审变化,划定“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庭上示证质证程序

    《意见》划定符合案件疑难复杂或证言、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存在重大影响、对案件程序性事实存在争议、法庭认为有必要作证等情形下,可以申请“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既督促检察机关重视证据审查,灵活掌控庭审节奏,又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更促使侦查机关证据意识及应诉能力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探索出庭保护制度,为“四类人员”出庭提供必要保障,提升工作力度和效果。

    《意见》明确规定了“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包括:对于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实际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对出庭作证的人员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对出庭作证的“四类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或其他规定给予处罚。与会人员就庭外与公安和法院联动构建证人保护机制等问题更是进行深入讨论,达成共识、统一意见。

    《关于刑事案件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证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程序与保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会签,是金凤区检察院在“四类人员”出庭工作中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更加认真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重视证据审查与开庭准备工作,促使公检法三家就审查起诉、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定期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合力,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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